宁波海曙恒汇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复函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宁波海曙恒汇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复函
浙财会〔2023〕3号
雷婵、史文河:
你们报送的申请宁波海曙恒汇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的规定,经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准予宁波海曙恒汇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
二、宁波海曙恒汇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组织形式为普通合伙制。
三、宁波海曙恒汇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合伙人为雷婵(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110002100196)、史文河(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110001840013)。
四、宁波海曙恒汇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首席合伙人为雷婵。
五、宁波海曙恒汇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经营场所为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泛亚中心22号<6-11>。
六、宁波海曙恒汇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经营范围是: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浙江省财政厅
2023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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