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常见问答
1.我是单位财务,为员工申报工资的时候系统提示要进行“2024年减除费用扣除确认”,自1月份起将直接按照6万元扣除累计减除费用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规定,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
对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2.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开始了吗?
答:2023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
温馨提醒:税务部门推出预约办理服务,有汇算初期(3月1日至3月20日)办理需求的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2月21日后通过个税APP预约上述时间段中的任意一天办理。3月2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无需预约,可以随时办理。
3.经营所得汇算清缴需在什么时间内完成?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4.“经营所得”是指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经营所得,是指:
(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二)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四)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哪些人需要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答: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的,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合伙企业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个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还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6.向哪里的税务机关申报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答:只取得一处经营所得——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分别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但要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7.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办理渠道有哪些?
答:(1)线上渠道:
①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
②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
(2)线下渠道:
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8.个体工商户可以在汇算清缴时享受个税减半优惠政策吗?
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9.如何计算经营所得应纳税额?
答: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0000元的 |
5% |
0 |
2 |
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
10% |
1500 |
3 |
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10500 |
4 |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
30% |
40500 |
5 |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 |
35% |
65500 |
温馨提示:
(1)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2)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热评文章
山西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http://202.99.207.176:8008/bc
中国建设银行网络学习系统:http://university.ccb.com
安徽省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安徽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
浙江电子税务局登录入口:https://etax.zhejiang.chinatax.
湖北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湖北增值税发票确认平台):h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登录入口:https://etax.guangdong.chinat
辽宁增值税发票确认平台(辽宁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h
江苏省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江苏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