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入持有结构性存款的会计处理
问:企业应当如何对持有的结构性存款进行会计处理,假设该结构性存款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的规定?
答:根据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企业持有的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且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企业应当将该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如果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企业应当将该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除上述情形之外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企业持有的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定义的结构性存款,通常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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